離婚的法律途徑有哪幾種? 在我國,夫妻離婚的法律途徑有兩種:一種途徑是協議離婚,也叫登記離婚,另一種途徑是訴訟離婚。
如果夫妻雙方自愿離婚,并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一致協議,夫妻雙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,經婚姻登記機關依法核準并發給離婚證,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即依法解除,通過這種方式離婚的稱為協議離婚或登記離婚。
如果夫妻雙方不愿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,或者夫妻雙方不能自愿達成離婚協議,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終止婚姻關系,人民法院可依法制作準予離婚的調解書或做出離婚判決。如果在訴訟過程中,夫妻雙方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的,人民法院根據協議制作準予離婚的調解書,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,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依法終止。如果調解無效且感情確已破裂的,人民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。一審做出的準予離婚的判決書自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后發生法律效力,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婚姻關系依法解除;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不服的,應當自收到離婚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